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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装饰公司的网站“长相”雷同
      大庆首例网络侵权案开审
  两个装饰公司的网站“长相”雷同,引出一起著作侵权官司--
   日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北京某装饰公司诉大庆一家装饰公司侵权一案。据了解,这是大庆首例网络侵权案。
   大庆装饰网成被告
   去年7月中旬,大庆市某装饰网的法定代表人袁望(化名)接到一封起诉书,北京一家装饰公司以袁望的公司侵犯著作权为由,将他的公司告上了法庭。
   原来,袁望一直在大庆市做室内装潢生意,为了提高企业知名度,袁望在网上开通www.dqzs.cn等网站,在网上为自己的企业做宣传。
   2006年4月,北京的装饰公司发现,袁望注册的域名为www.dqzs.cn的网站,将他们将司网站的部分内容(如:网页、数据库资料、运行程序)经过复制及简单变更后据为己有,认为大庆装饰网的行为涉嫌盗用、抄袭他们将司网站的内容,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
   侵权案公开审理
   近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庭审过程中,袁望的代理律师辩称,网站的开通时间和网页的设计时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在网页设计时间和网站开通时间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北京装饰公司享有著作权。原告若想证明其诉讼主张,应当包括三方面内容:证明其拥有著作权;证明大庆装饰网侵权的事实;证明其因侵权受到了损失。
   法院判决侵权成立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装饰在线”的首页中所涉及的设计结构和部分服务项目内容以及版式结构、服务项目内容应受著作权的保护。原告将网页的色彩、文字及图形等以数字化的方式进行特定的组合,而不是依照客观事实简单排列,是其独特构思的体现,具备独创性。而被告使用的网页设计与原告的“装饰在线”绝大部分相同,且未提出证据,证明使用的网站有合法来源。大庆装饰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著作权的侵犯。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原告的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0万元。
   据了解,大庆某装饰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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