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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存款总额80%的人纳税不到10%
  据统计,2001年中国7万亿的存款总量中,人数不足20%的人占有80%的比例,但其所缴的个人所得税却仅占总量的不到10%。“纳税”,应该是每个公民都必须尽的义务,但从这个统计数字上看,我们不禁要发出疑问:在中国,到底谁在纳税?
规规矩矩纳税族
王先生是一名普通工薪族中的一员,月工资2500元左右,他对记者谈了对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看法:“对于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始终好像没什么感觉,因为什么时候缴、该缴多少,都由单位来统一管理,我甚至不知道按我的收入该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每个月发薪水的时候,在工资表上,会计就直接把这部分扣除了,使你根本没有机会不缴。况且每月扣除的税款也就百八十的,对生活也没什么大影响,既然国家规定‘纳税’是义务也是法律,我们当然会遵守。至于额外的收入,这样的美事儿从来不会光顾我,所以从来不用为纳税申报、做假账户、偷漏税而担惊受怕和烦恼。我们烬的就是这种不贫不富、却踏踏实实无愧良心的日子。”   小陈说话耿直,他谈起个人所得税时颇为不满,他说:“自从个人所得税渗透到我们普通百姓身上的时候,就听说工薪阶层成了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力军,我们都属于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因为是单位人,奉公守法,每月按时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一些影视明星、名人、营业主及其他有灰色收入的人却逃税漏税,国家似乎对他们也没什么好办法。”
工薪族由于收入相对比较规范和透明,代扣代缴情况较好,管理也较到位,因此,其偷逃税的比例较低、征收率相对较高。据国家税务部门的消息称:广东省工薪阶层成了个人所得税实际纳税主体,高收入者纳税比重仅占2.33%;北京市高收入集中的海淀区高收入者纳税比重占8%。因此,全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仍然是饯薪阶层。
偷偷摸摸税族
据了解,税务人员在对64家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的抽查中发现,大多数律师报给税务部门的月收入低于2000元。一部分律师事务所在向下属律师支付报酬时不“走账”,而是以“红包”形式直接发放办案提成,为律师偷逃个人所得税创造了便利条件。目前的律师事务所大多由专职、兼职律师和辅助人员构成,他们的个人收入主要是饯薪和劳务两种形式。据知情人士透露,律师们的保底工资都不高,因此这部分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相应也不高。但是,律师们并不靠这些保底工资活着,他们真正的收入来自办案后按20%至40%的比例提取的办案提成。一些律师在为个人代理法律业务时,由于当事人几乎很少要发漂,有些甚至连收据都不要,这时,律师的收入根本就不入账,哪里还谈得上缴税。如果律师能接到一些大案,一次办案提成甚至就能在万元以上。由于事务所合伙人对企业资金有很大的支配权,如果发放者不主动把“红包”计入律师的个人收入,那么这笔钱则无法计税。税务人员分析说,虽然这些偷逃的具体税额无法统计,但从律师把大量的办案费收入揣进自己腰包的现象分析,偷逃个人所得税的数目是相当可观的。
教师、教授是向下一代传播法律、道德意识的职业,应当受到尊敬。但也有一些教师、教授逃税。一位高三学生家长告诉记者,她的孩子每周三次要去一位北京某大学教授家进行补习,每次100元,在同一时间还有其他两个高三学生一起补习。记者初步算了一下,如果上述这位教授不在其他时间教授别的学生的话,他每个月工资以外的收入就至少4000元,如果还有别的“课外收入”,他的收入就更高。而一些知名教师经常接到其他城市院校的邀请去讲课、讲演。据税收人员说,这些额外收入,如本人不主动申报,税收部门是不好掌握的,造成了部分教师、教授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另外,在这“偷偷摸摸”偷税族里不可忽视的是美容师这个群体。一位婚纱影楼的化妆小妹对记者诡秘地说:“我的工资是每月3000,但是我们这些化妆的都有‘外快’!”原来,北京从3月至10月都是结婚的高峰期,这位小妹告诉记者,她们每周都有三四份去家里给新娘化妆的机会,每份500元,如果需要全程跟踪补妆,费用翻番。记者问小妹,这部分高额收入你们会主动申报纳税吗?小妹像看怪物一样看了一眼记者说:“我有病啊!”
再就是导游们对顾客的消费提成数目也不少。一位导游说,遇到顾客购买大宗的物品,一次的回扣就在几千元,而这些灰色收入导游们又怎可能申报。而那些日进斗金的夜总会小妹们,其收入与所应缴纳的税款就更是一笔糊涂账了。
踏踏实实偷税族
我国目前高收入阶层主要包括:著名歌星、影星、时装模特、作家和运动员,部分个体和私营企业主,外企中的中高级雇员,房地产部门的开发商与经理,部分企业承包者和技术入股者,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经纪人、早期入市的部分炒股者等等。这中间尤为典型的要数那些有高额的出场费以及用其不可低估的名人效应做广告,我们耳熟能详的影星、歌星、球星以及电影人、音乐人。他们凭借老百姓的喜爱以及巨大的知名度获得高额的出场费以及广告费。据说,有的“大腕”出场费已经达到了20万元。事实上,他们已享受到一般老百姓们望尘莫及的生活水平,但是其中一些人的缴税状况似乎能让他们“富上加富”。
一位在娱乐圈工作的朋友告诉记者,国内某著名女歌星前几日在外地一次出场费用是8万人民币,而这8万竟不用该歌星交纳一分钱税款,因为这是“税后收入”,这部分个人所得税已经由承办演出者负担了。
根据税收相关法规,他们的这种行为确实允许,行内人士称为“源泉扣税”。但是如何证明广告商代缴的是足额交纳?合同中条款与实际支付是否确实一致,他们有否通过分散支付的方法逃避加成征收?问题颇多。也就是说,通过广告商代缴,完全可以作为“名人”们逃税的手段。
此外,有的地区对高收入单位采取包税的办法;还有的地区超越全国统一规定,擅自提高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起征点”;有的地方政府或部门规定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实行先征后退等。某市一家足球俱乐部搬出市政府的特殊规定:该俱乐部2001年不论收入多少,对所有球员、教练员,均分别采用5%和25%的“自定优惠”税率征收。有人就此算了一笔账:依上述税率,按一名运动员年收入百万元计算,依5%的优惠税率,一名球员一年就可以偷漏税款35万元;按一个足球俱乐部拥有20个球员来算,一个足球俱乐部一年偷漏税款就达700万元之巨。
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人员介绍,在北京,每年只有十几位有名气的演员来交税,大多明星拖延缓交或干脆不交,甚至有的搞起“藏匿术”,让税务人员无可奈何。他们一般采取的手段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订假合同、假协议,少报收入少纳税,共同实施偷逃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并按虚假申报的支付收入数额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不认真履行扣缴义务,随意改变扣缴税率等等,使一些真正的大款成了税收的漏网之鱼。
难怪“大款”圈内流传一句“名言”:要想富,吃税务。  
这些事实让记者不由想起近日读过的一篇文章:英国某世界级影星因偷税被通缉多年隐居在外,回国后还是逃不掉法律的惩罚,被判12年徒刑。当地记者问她出狱后想做什么,她居然回答:“我要做中国的影星,因为中国的影星可以不缴这么多税,即使处罚也不会这么重,我觉得中国影星真幸运!”这里说对了一部分事实,然而是百分之百的讽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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