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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成富可敌国的超级大地主
    一年暴利超三成国税:开发商成富可敌国的超级大地主阶级
    在中国,在“消灭了万恶的剥削制度”60年后的今天,一个主要靠“背景”集合起来、以私营和个人大股东为主的行业“特殊利益集团”,正在以“创纪录的空前水平”,聚敛全社会的财富,而越来越为公众所侧目:
2009年,它经营的行业一种产品所获取的暴利,已相当于当年全国税收总收入的30%;
和2009年的全国财政收入相比,这项商品的暴利达到了惊人的26.3%。也就是说,该类商品一年攫取的暴利,比当年全国财政收入的四分之一还要多;
把它和全国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相比,更可形象的认识其敛财规模,已等同于把中国城镇1.05亿人全年的可支配收入全部收入囊中;
如果把这类产品的暴利分摊到全国城镇居民的身上,相当于它从每个城镇居民的头上攫取了2857元的超额利润。已接近国民平均税负的三分之二(64.1%);
再把这类产品的暴利,分解到具体的每件商品上,相当于购买者平均为每个单件商品暴利,多付出了22.39万元。仅为此就要多掏4.35年的全家可支配收入。
这个“特殊利益集团”的就叫开发商;上述的商品就是被称为“最大民生”的商品住房;它在2009年给开发商所带来的暴利,高达1.8万亿元。
2009年对中国的开发商来说,实在是值得“大书特书”和“可圈可点”的一年:来自中国国家统计局统计报告表明:2009年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93713万平方米,比上年增长42.1%。其中,商品住宅销售面积增长43.9%;当年的商品房销售额也比上年增长75.5%,高达43995亿元。特别是,在房价暴涨的支撑下,为城镇居民住房需求所提供的商品住宅,销售额更是猛增了80.0%。
尽管到了年末,国务院常务会出台了新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调控政策措施,但决策层对2009年房地产市场总的评价看起来也“很正面”:高层不仅肯定了房地产救市政策所取得的“积极成效”,而且还认为当年的中国房市“对于提振信心、活跃市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促进住房消费和投资,实现保增长、扩内需、惠民生的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2009年房地产市场“欣欣向荣”的背后,作为决策层似乎忽略了它对社会政治层面所产生重大影响:以高房价和房地产暴利为特征的2009年中国房市,究竟给中国城市社会的各阶层的财富分配带来了什么样的后果;这样的“逆向二次分配”,在极化贫富不均和两极分化同时,给社会的稳定和谐又带来了多大的负面效应;它所引发出的尖锐的社会矛盾,又该如何解决。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加权计算,2009年我国城镇居民的房价收入比为9.7.,这比国际上公认的房价最难承受地区(房价收入比为7)要高出近40%。按照各国的惯例,房价收入比在3—6之间为合理的房价水平。实际上,在中国众多大中城市,一套市区90平方米商品住房的平均房价,已达到房价收入比的15—20以上,超过25以上的大城市也绝不是少数。另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有关数据计算,2009年我国城镇销售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为每平方米4571元。如果扣除所包含的经济适用房的因素(2007年全国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比经济适用房价格高出一倍以上),2009年我国城镇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每平方米至少超过5000元。
这里就引出一个关键而核心的问题:我国城镇居民为高房价及超高的房价收入比所多付的支出,究竟落到的谁的腰包。
开发商总是竭尽所能大造舆论,宣称高房价是由高地价和高税费所导致。确实,任何人都不能否认,政府部门、尤其是各地的地方政府,从土地出让金和各种房地产税费中不当过度获利。但这是不是就意味着高房价的大头,都是由政府拿去的呢?让我们还是用事实来说话。
众所周知,商品房的成本主要由土地出让金(商品房中的地价)、造房的建安费和各种配套费、税费和经营管理费用所组成。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土地出让金和建安费。由于我国商品房的开发周期较长,开发商故意囤地捂盘现象比较普遍,所以,从开发商竞拍拿地,到完成开发和销售两个周期,加起来至少3年以上。我们就以3年时间计算,2009年全国商品房所用土地,平均拿地时间应为2006年。而根据国土部“中国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提供的权威信息,2006年“全国主要城市”用在“居住用途”上的“地价平均值”为每平方米1681元。由于我们比较的房价是全国城镇所有的商品住房,不仅范围要比“主要城市”大得多,而且土地出让金的均价也要比“主要城市”低不少。保守估计,全国城镇商品住房的平均土地出让金价格比“主要城市”的居住地价低三分之一。新建商品住房的容积率再以1.8来计算(目前多数城市容积率已超过2,不少大城市已超2.5),分摊到每平方米住房中的“楼面地价”,就只有 623元。全国城镇造房的建安费,我们高估为每平方米1000元(以比同期我国农村建房成本高一倍计算,也可以通过一些单位的合作建房成本做比较参照)。其他的配套费、税费和经营管理费,全国城镇的平均费用我们推算为600元。综上所述,2009年全国城镇商品住房的平均成本,每平方米仅仅只有2223元(大中城市成本要比这高。但房价水平更高,利润更大,往往均比“全国城镇平均水平”高出数倍)。
国际上房地产业的利润率一般在5%上下,我国工业品制造行业的平均利润率也在这个范围。据此推论,我国的商品住房的利润率也应在5%左右(注:这点在去年全国两会上,也由中国最大的开发商之一,恒大地产才许家印所强调)。如果按照这样的利润水平,我国城镇正常的商品住房平均房价应为2334元。除此以外的房地产利润,都属暴利。由此计算,2009年我国城镇商品住房的每平方米暴利平均就高达2666元(已扣除经济适用房因素)。它表明,在我国城镇的商品住房的房价中,一半以上(超过53%)是开发商的的暴利,暴利率高达正常房价水平的114.2%。这就是说,在市民买房的所有支出中,有一半以上是为开发商的暴利“打工”。
那么,中国的开发商在2009年一年,究竟获取了多少利润,攫取了多少暴利呢?根据国家统计局今年初公布的“2009年全国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报告计算,2009年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商品住宅销售额36769亿元,比去年增长了80%;销售的商品住房面积为8.0438亿平方米。由此可以得出:2009年中国的房地产商,仅在对城镇居民销售的商品住房上,一年赚取的利润就高达18887.6326亿元(全年的36769亿元销售额 — 全年开发商商品住房成本17881.3674亿元)。其中,属于超过行业正常利润水平(5%)的暴利部分,就高达17994.7708亿元。
这近1.8万亿元,还仅仅是开发商在销售给城镇居民的商品住房上一项攫取的暴利(不包括开发商在办公楼、商业营业用房和其他方面所获取的利润)。把它放在整个国民财富分配的格局中去分析观察,人们就不难发现其中的“天大的秘密”,彻底了解中国的开发商利益集团,通过在国有全民土地进行商品住房的开发,从土地主人——中国城镇居民的身上,攫取暴利已经达到何等的“惊天动地”的地步。
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2月13日的报道,“2009年我国税收总收入完成59514.7亿元,同比增长9.8%”;另据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的报告,2009年,“全国财政收入预计达到68477亿元,增长11.7 %”;此外,据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在2009年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上介绍,2009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比上年增长8.8%”。以上述数据做比较,得出的结论令人难以置信:
2009年中国开发商仅在居民商品住房上获取的暴利,已相当于当年全国税收总收入的30%;
这1.8万亿元商品住房上的暴利,同样相当于2009年的全国财政收入的26.3%。也就是说,开发商一年仅在商品住房上的暴利,比当年全国财政收入的四分之一还要多;
把这1.8万亿元和全国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相比,就可发现开发商在商品住房上的“暴利之财”,已相当于把全国城镇1.05亿人全年的可支配收入全部收入囊中;
如果把这1.8万亿元分摊到全国城镇居民的身上(2009年城镇居民以6.23亿人计),相当于开发商从每个城镇居民的头上攫取了2857元超额利润。而2009年国家从每个国民身上收取的平均税收,也就是4454元(2009年全国人口以13.36亿人计)。这就是说,中国城镇居民为开发商暴利所付出的“人头费”,已接近国民平均税负的三分之二(64.1%)。
再把这1.8万亿元的暴利,平摊到每套商品住房的话(以每套100平方米计算,8.0438亿平方米就是804万套),则表明2009年的每个买房者,平均须为开发商的暴利,多付出了22.39万元。这相当于他们平均每户(以三口之家计)仅此就要多掏4.35年的全家可支配收入(这在一般国家已经够普通居民买到一套像样的住房了)。实际上,在一些大中城市,买房者为开发商暴利所多付出财富,早已超过这些家庭十年以上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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